●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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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 |
费用分项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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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费 |
检索费 |
5.0 |
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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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介质及
制作费 |
复印费(含纸张) |
A4: 0.2
A3: 0.4 |
元/张 |
黑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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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1.0
A3: 2.0 |
元/张 |
彩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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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费(含纸张) |
A4: 0.5 |
元/张 |
黑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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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0.6 |
元/张 |
彩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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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费 |
3.0 |
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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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费 |
2.0 |
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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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递费 |
邮寄费 |
按国家发改委和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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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送费 |
按市场价格计收 |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57921148 地 址:金山大道2000号1619室
电子邮箱:webmaster@jlw.gov.cn 邮 编:20054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金山区人民政府机关或者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